釋復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,於夫妻離婚後,妻以撤銷冠夫姓,恢復原姓,依照規定申辦更名登記,毋庸檢附前夫出具之同意書及贈與稅繳納證明文件

推薦分享

Share

資源連結

連結到原始資料 (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)

後設資料

資料識別:
文獻編號:E0733204
資料類型:
地方文獻
著作者:
名稱:臺灣省地政處函
主題與關鍵字:
關鍵詞:70地一字第12846號;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條 說明
出版者:
臺灣省政府
日期:
出版日期:1981-08
語言:
中文
管理權:
國家圖書館(https://www.ncl.edu.tw/)

授權聯絡窗口

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
02-23619132*524
readgov@ncl.edu.tw

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

引用資訊
直接連結

評分與驗證

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

star star star star star

推薦藏品

表2-4 大成殿楹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...
表2-4 大成殿楹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...
表3-1 中央、復興、長安、新復4里...
表3-1 中央、復興、長安、新復4里...
配合政策,一心為災民
配合政策,一心為災民
照片3-26 原鐵路局貨運服務站(今...
照片3-26 原鐵路局貨運服務站(今...
照片3-38 民國95年(2006)...
照片3-38 民國95年(2006)...
照3-1-11 三川殿牌頭剪黏泥塑剝...
照3-1-11 三川殿牌頭剪黏泥塑剝...